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是知情权。您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规定。
二是保密权。您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您的情况保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主要投资人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是税收监督权。您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是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您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五是申请延期申报权。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六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您如有特殊困难,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是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退还。
八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您可以依法书面申请减免税,须经法律规定的机关审批,减免税期满应及时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您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是委托税务代理权。您有权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
十是陈述与申辩权。您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十一是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是税收法律救济权。您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十三是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您对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放弃听证权利或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是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