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舞蹈表演的审美规范
舞蹈表演是一个舞蹈作品创作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因为一个舞蹈作品创作的全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即艺术构思——创编阶段和艺术传达——排练、演出阶段。前者是舞蹈作者的审美意象,后者是把审美意象物化为审美形象。如果说艺术构思活动是以舞蹈作者——编导为中心的话,那么艺术传达活动的中心则是演员。编导的艺术构思只有通过演员在舞台上树立起的具体的舞蹈形象,编导才能“真正看见”自己的构思能否动人,是否完美。因此舞蹈演员在舞蹈作品的创作和传达过程中既是舞蹈美的创造者(审美信息发送者),又是舞蹈形象赖以生存显现的物质材料(审美信息的传播工具和手段),同时又是让观众获得美感享受的审美对象,是舞蹈美在传达过程中的中心环节。
舞蹈演员塑造舞蹈形象,大体要经过形象的积累、寻觅——形象的体验、感受——形象的创造、表现,这样三个层次。积累、寻觅,除了从平时生活的形象积累中寻找有关的形象材料外,还要有目的地从舞蹈、舞剧台本,从原著,从编导艺术构思的手记等等,去寻觅与角色一切有关的素材。体验、感受,是要求演员自我逐渐生活在角色自我中间,从演员自我转化为舞蹈中的人物形象,把编导所设计、编排的舞蹈动作,赋予它们以生命,使单纯的动作形式化作表现人物情感和思想的舞蹈语言。这也就是把单纯的动作形式,变成真正有意味的舞蹈形式。
一个舞蹈演员在创造舞蹈形象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两次转化,即感觉的转化和形体的转化:感觉的转化,指进入和完成角色创造的心理准备;形体的转化,指进入和完成舞蹈形象(人物形象)的塑造。感觉转化是从演员到角色的第yi次转化,属于对角色的体验和感受。而形体转化则是演员完成角色的具体形象的外在物化形态。这第二次转化的关键在于演员使形体动作予以性格化。所谓性格,在心理学上认为是个人对现实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动方式中所表现的那种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个人的性格是在他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不同的环境、时代、社会实践、生活阅历,决定了每个人物不同的性格特征。所谓性格化,在表演艺术理论中是指演员创造人物性格特征时的一种技巧和方法。为了塑造角色的人物性格,演员运用技巧把属于自己但不符合人物性格的感情、动作、外貌和习惯等加以控制和改造,努力使自己的一举一动符合作品中人物的性格特征。
从演员到角色形象的创造过程,可以概括为:抛弃自我,满怀激情地拥抱角色的心灵;寻找感觉,创造性格化的形体动作;形神兼备,塑造生动的人物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