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建筑集团公司财务经理王先生打电话向笔者咨询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方面的问题。据王先生讲,地税部门在对他们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9年多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400万元,城建税28万元,而2010年少缴纳营业税500万元。地税部门拟按年度作出处理决定,即2009年度的营业税作退税处理,2010年度则按少缴500万元税款的50%作出处罚决定。王先生想知道自己企业少缴纳营业税,接受处罚的基数到底是多少。
笔者认为,企业首先要弄清楚哪些应退税款可以用于抵扣欠缴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以下各项税金:1.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2.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3.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4.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5.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是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下各项税金:1.欠税;2.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3.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以及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另外,在国税发〔2002〕150号文件中,只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而相互之间不得抵扣。对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各自负责的应退税款是否可以跨税种跨年度抵扣并没有进行明确,但是在该文附件中的“实物举例”中涉及了跨税种、跨年度抵扣的处理。正文与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应退税款可以跨税种、跨年度抵扣。
笔者认为王先生所在的公司,2009年度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428万元可以用于抵扣2010年度少缴的营业税500万元。因此,应按抵扣后的72万元作为接受处罚的基数。对此,虽然目前国家对税收政策没有作出明确,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却明确,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处不缴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该公司由于2009年度存在可退税款,退税与补税之间相互抵顶后,不缴或少缴税款只有72万元。且可退税款在前,应补税款在后,从税收执法合理性以及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以抵扣后的未缴税款为基数计算缴纳罚款。
(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