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会所空调购买及安装的合同。合同内容是包工包料,此安装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施工。请问我公司应该取得国税发票还是建筑业发票?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指的是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另外,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文件规定某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同时提供“空调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空调等设备”是该安装公司自己生产的,则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开具销售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如果是外购的则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