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持下岗证税务征收有何优惠政策?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务登记后,经县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体经营者,减免税期未满前,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对持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除此规定之外,国税部门没其他优惠政策。
(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