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第002号)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银行存款”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实收资本”科目。
据此,上述公司的汇兑损失应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外币资本金产生的汇兑损失不得在税前列支,申报时也无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