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企业出现间歇性停产的现象。近日,本网就接到某公司会计人员韩女士的咨询电话,她想知道企业停产一年按可否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企业经营困难可以申请减免税,但须注意相关政策规定。
专家介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据此,贵公司由于停产而产生缴纳税金困难,不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是否可以减免,应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在房产税方面,专家解释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由于停产,缴纳房产税出现困难情形也不在法定免税范围中,如办理减免应按照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