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从事广告代理业务。请问,网站公司给单位开的服务费可以抵减收入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此规定,广告代理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行差额纳税。你单位支付的如属于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可以差额纳税;如属于进行广告制作支出,则不属广告代理业差额征税范围,不能差额纳税。
(洛熙)